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为福建国际商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FJICC。
第二条 福建国际商会是由福建省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 福建国际商会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福建省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加强相互了解,增进友谊和友好合作,繁荣国际经济贸易。
第四条 福建国际商会接受福建省贸促会和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建国际商会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11-13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福建国际商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会员出国访问和考察,与有关国际商会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闽设立的代表机构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闽商企业商协会;在境外设立代表处和派遣驻外代表;
(二) 促进福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福建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福建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 代表福建省在国外主办福建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
(四) 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国际商会会员开展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五) 向会员提供国内外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商会刊物,建立商会网站等;
(六) 向会员转达国际商会理事会的年度报告及有关决议;
(七) 为会员和其他企业、机构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会员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协会与福建经贸交往的有关事宜;
(八) 向会员提供经济贸易调解和仲裁、出证认证、境内外商标注册业务代理、法律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九) 努力以各种合理的方式提高本省经贸界对国际商会颁布的规章、守则、统一规则和商业惯例的认识并予以推广应用;
(十) 办理省政府、省贸促会交办、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福建国际商会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省经贸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书面入会申请,由福建国际商会理事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手续;
(二)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得到福建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参加福建国际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章程。
(二) 按时缴纳会费。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支持福建国际商会的工作,必要时承办福建国际商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福建国际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福建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二)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福建国际商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福建国际商会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会长或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提出要求,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经过半数出席会员代表以相对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决议应经过三分之二出席理事以相对多数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推举福建国际商会名誉会长。
(二) 聘请特邀顾问。
(三) 选举福建国际商会会长、副会长。
(四)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五)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七) 制定会费标准。
(八) 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九) 审查和批准会员入会和取消会员资格。
(十) 组织召开定期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缺席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负责处理福建国际商会日常事务,并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福建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福建国际商会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作出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福建国际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各项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企业和其他方面的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福建国际商会的财务审计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福建国际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建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福建商会 闽ICP备13014548号